在保险法中,如实告知原则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等的有关情况。若投保人违反此原则,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减少赔付额或者拒绝支付保险金。

以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为例,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患有未告知的既往症,而这些既往症对于合同的成立和保费的计算具有重大影响,在后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举一个实际案例:张先生在购买一份重疾险时,隐瞒了自己曾经接受过心脏病治疗的事实。在保单生效后不久,张先生因心脏病住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张先生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据此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保险公司在发现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后,可以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前收取的保费不予退还。

因此,为避免承保风险的误判和保障自身权益,投保人应严格遵守如实告知原则,否则一旦发生赔付纠纷,投保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得到保险金赔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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