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受害第三人在“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又“怠于请求的”的,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如何认定详细作出了规定,同时也是对第三人起诉保险人做法予以肯定。
上述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为保证受害第三者及时得到赔偿,节约诉讼成本,简化责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赔偿责任确定、被保险人懈怠赔偿的情况下,赋予受害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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