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诚信原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既往病史,这是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违反了此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拒赔的情形并非总是合理的。

首先,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应当收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或者保险公司对其既往病史不构成实质影响。例如,可以提供投保时的健康申报表、体检报告、通话录音等作为证据。倘若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或者投保人能够证明其并不知晓既往病史,同样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其次,要注意理解保险条款中关于既往病史的界定和排除责任的具体规定。部分案例中,法院会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相应疾病并非直接由既往病史引起,或者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过于宽泛且模糊,无法使投保人有足够的认知。

例如,在2017年的一起案例中,某投保人患病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以其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然而,投保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据证明当前疾病与既往病史无直接关联。法院最终支持了投保人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诉讼时,投保人应聘请专业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诉讼请求可以包括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偿因违反合同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等。

总之,面对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拒赔,投保人需要充分准备证据,确保理解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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