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疾险相关的保险纠纷中,最常见的拒赔理由就是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伴随的后果是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保险金、不予退还所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拒赔适用的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则,而法律之所以赋予保险人此种权利,目的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等行为。
那就一定无法取得保险金了吗?并非如此。最核心也是往往会被忽视的一个点即“两年不可抗辩权”。保险法第十六条在规定了解除权的同时设置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以及“两年不可抗辩权”。 如果保险合同履行了两年后发现规定的“解除事由”,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在少数案件中,两年不可抗辩权并非绝对适用。
除此外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询问的标准、过程以及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等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切入点。
最后想说明的是,保险拒赔所导致的纠纷,一般具备零和博弈的性质,要么全有,要么全无,为了更大可能性的争取到保险金,一定要对投保过程、保险履行过程、保险条款进行全面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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