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是有时效限制的。这个限制包括对投保一方的限制——索赔时效,也包括对保险公司的限制——理赔时效。
先来看索赔时效。首先,对于投保一方来说,发生了保险事故,需要在指定期限内主动申请理赔。超过指定时间,就被视为放弃权利。
险种不同,理赔申请的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是5年,超过5年不申请理赔视为自动放弃。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这里的5年和2年,是从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举个例子,小李的父亲买了一份寿险,受益人是小李,在一次出国旅行中意外失联,直到1年后才发现小李的父亲早已在一年前身故,但,小李的索赔时效,不是他父亲真正的死亡时间,而是他得知父亲死亡消息的时间。
再看理赔时效。根据《保险法》规定:
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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