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保险公估、保险投诉、保险仲裁、保险诉讼、保险调解都是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

(一)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当消费者对财产险理赔金额存在质疑时,可申请由公估公司代为鉴定,通常只在理赔环节中发挥作用。

(二)保险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投诉电话是12378

消费者通过向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投诉,保护自己享受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提供却未履行的义务和服务。

(三)保险仲裁

在绝大部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都规定了发生保险争议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如果按仲裁的方式来处理保险纠纷,就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执行,以双方协商自愿为基础,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一旦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任何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四)保险诉讼

如果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就某一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将纠纷诉至法院。由法院给出明确的裁决。诉讼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终手段。消费者通过人民法院寻求对与保险公司存在争议的法律法规的权威解释,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保险调解

这里主要是指保险消费者因保险纠纷,在进行诉讼前、诉讼中,由法院、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当事人等进行的调解活动,从而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

保险调解也是一种比较简便快速的处理方式。保险诉讼时,为了提高解决纠纷的时效,降低解决纠纷的各种成本,建议可以先进行保险调解。

建议消费者要在厘清自身诉求、证据的情况下,在充分权衡各种方式的成本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购买保险时,也要注意争议处理的内容。大部分都是选择仲裁和诉讼都可以。但也有少数产品会规定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式,或者明确在某个指定的法院和仲裁机构,这时,一定要考虑这些机构对自身是否方便。比如居住在北京的人,但合同约定只能在上海的法院机构或仲裁机构处理纠纷,那万一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就很不方便了。

不管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消费者都不要怕麻烦,而要勇敢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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