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民事财产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是此三年会因为对方不断主张权利而中断,重新计算,最长持续20年。《民法通则》根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认知程度,分别规定了1年、2年、20年三类诉讼时效。

当有以下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而是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人取得赔偿请求权之日或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开始起算。因为在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前,保险人无从管控被保险人的行为,以避免被保险人因消极懈怠导致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届满。鉴于保险审判工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突出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司法解释采纳的这种观点,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从我国保险经营的实际状况来看,保险理赔可能会因为鉴定、诉讼等事由,拖延较长时间,保险人对理赔流程的时间长短很难完全掌控,如果诉讼时效期间要求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而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保险人往往对此并不具有可归责性。


本文来自保险理赔网(www. baoxianlipeiwang.com),保险理赔网是专注服务保险消费者全流程理赔的一站式专业机构,由多名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主任医师、鉴定机构主任等复合人才参与组建。已成功处理超过5000+保险拒赔维权案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确保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每一位当事人从不赔到能赔,从难赔到易赔,从少赔到多赔,是国内领先的保险理赔服务机构。 业务范畴:专攻疑难保险案件;协助处理各项保险理赔;擅长各类保险拒赔维权,包括:意外险、重疾险、医疗险、车险、雇主责任险、船舶险、货物险等各类险种。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