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Case background 2021年8月16日,L驾驶重型货车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路段行使时,与H驾驶的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H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L没有立即停车报警,而是驾驶货车驶离现场。 事故发生时H已经62岁,突如其来的意外导致H双下肢毁损伤,骨盆多发骨折,创伤性失血休克,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双下肢截肢术后感染,盆壁、盆底及双髋部、会阴部软组织挫伤等损伤。 02 遭遇保险拒赔 Refusal of insurance L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50万元,而保险公司确以L离开现场为由,认为其逃逸,拒绝赔偿商业险保险金,具体如下: 1、L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赔范围; 2、L驾驶的系大型车辆,引发重大事故概率高,驾驶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高于其他普通车辆的驾驶员,故对L而言,事故发生后不能以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离开事故发生地以此免除其保护现场、救治伤员的相关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3 委托泽良全力争取 Entrust Zeliang to strive for 04 法院裁判 Court decisions 经过多次开庭及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定L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保险赔偿! 更是支持了62岁的H误工费,支持了十年护理费395663元,十年辅助器具费569500元等高达2352075.65元的赔偿金额。 法院采纳泽良律师观点的判决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根据前述规定,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侵权人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侵权人客观上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三是侵权人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故判定L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的关键,即分析其行为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L确实存在事故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行为;其次,L虽驶离事故现场,但其在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一个小时便主动驾车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且L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并未被交警部门认定为系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过错情节;再次,《刑事判决书》认定L案发后自动投案,亦未认定L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过错。综上,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亲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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