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10月,郑某驾驶闽D号牌车辆,在厦门市集美区沙厦高速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由于事故追尾车速过快,郑某不幸手部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郑某于2021年初购买保险公司意外险,保额200万元,后郑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郑某驾驶的闽D号牌车辆年检过期,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条款又对“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进行释义: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因此,保险公司以郑某车辆行驶证未按规定检验为由拒赔。
若车辆未按时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
泽良律所保险专业团队检索如下经典案例:
案例一
【案例索引】(2019)闽08民终1350号 ·
【裁判观点】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是行政机关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年检,依法应当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事法律责任,故都邦财保龙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没有法律依据。号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未进行机动车年检,但是投保车辆未按时年检并不能必然推出投保车辆安全检验不合格、投保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结论。保险人以事故车辆未按规定期限年检而不予赔偿的主张,也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不符合保险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故都邦财保龙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检手续为由拒绝理赔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案例索引】(2017)闽06民终1807号 ·
【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对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有明确确定,但对领取行驶证后未按期进行年检的车辆能否认定为无有效行驶证车辆未作规定,另本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的免责条款中也未对“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进一步进行释义,格式合同未对此项尽到概念性释明告知义务。财险诏安支公司对被保险人杨南生驾驶的车辆的年检有效期至2012年1月31日,属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中“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的抗辩,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财险诏安支公司以该行驶证无效为免责事由不能成立
针对郑某案件,以及其他类似案例,律师提供分析及建议:
1、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
(1)提供投保人盖章确认的投保单;
(2)投保单、保险条款上是否对免赔事项加粗加黑;
(3)能否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
2、车辆未年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
3、车辆未年检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即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4、车辆未年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不比无证驾驶等行为
5、2014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私家车检测改革措施,6年内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周期的车辆不上线检测,即无需对车辆进行实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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