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近因原则
1、概念
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近因是指保险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在一系列的原因当中筛选得出的,对造成损失起到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2、涉及法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规范指引》
第三条 (近因原则)所谓近因,是指导致标的物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3、优案评析
宋长兴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评析】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在调查时间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长期以来,近因原则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国《保险法》并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经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额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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