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preface 在车辆损失保险中,通常会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但保险条款同时会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由此可见,暴雨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但其中的条款又明确约定了“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失”不予赔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大量争议。 02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s 1、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2、从保险解释的特别规则出发,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保险争议条款出现不同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中应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这才符合保险解释规则之精神。 3、此外,在暴雨情况下车辆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通常系由暴雨与涉水行驶共同作用所致。依据保险法近因原则,本案中台风导致了城区发生了罕见的严重内涝,因此暴雨系导致车辆发生故障之有效近因。在当时暴雨情况下车辆行驶路段严重积水,车辆涉水难以避免,我方也并未故意涉水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涉水行驶并非导致车辆发动机故障的近因; 4、况且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我方存在涉水行驶的主观故意或事后的操作不当。 03 律师分析及建议 Analysis sugg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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