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驾驶证过期后未及时换证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事实上给予了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一定期限的换证宽限期。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换领了驾驶证,因此在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也就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不得对此作扩大解释,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到期约二十余日,属于合理宽限期之内。
从规范解释角度来看,换证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超期与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属违法担责之行为,而驾驶证到期未满一年期间禁止驾驶机动车属管理性规定,旨在警示驾驶人驾驶证到期后尽快换证。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无证驾驶并不包括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情形。
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如将对“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理解为“无驾驶证”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提高了保险人的赔付风险,亦对被保险人不公平,因此保险公司不得对“无驾驶证”作扩大解释,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更换新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若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中“无驾驶证”等免责条款有不同理解,应从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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