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将“无证驾驶不赔”列入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且采用“期间免责”的表述方式,并附上机动车释义,注明被保险人驾驶的电动车若按国家标准应认定为机动车,则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机动车,无证驾驶拒赔。(很多判例是以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中对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需驾驶证进行明确释明为由,根据“不利解释”原则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二、严格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对“代激活”业务,要求业务员及客户签署书面“声明”。(保险公司因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判例,数不胜数)
三、受理理赔报案后,及时与交警部门沟通,争取在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事故车辆的属性(电动车还是机动车),以便有理由做出赔或者不赔的决定,避免让理赔员左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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