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二年的诉讼时效。但该二年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相同,并非立法时设立的一个优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寿保险的五年诉讼时效期间,才属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故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原《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已经变更为三年,《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二年期间亦应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提示:

诉讼时效的意思是权利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过了这个时间,就可能面临丧失了法院对其的保护,即丧失胜诉权。立法者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尽可能早的去主张的自己的权利,不要出现在权利上睡觉的现象。长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仅导致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时间过长也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大家应当尽早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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