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 21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此,对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的理赔问题,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都应当理赔。即使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也只是对不确定的部分免责,而且保险公司不经过通知也知道的话,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仅仅因报案不及时而拒赔,我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维权:
1、向保险公司投诉。既然是保险公司拒赔,那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向保险公司 提出异议,要求保险公司自查,重新核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2、向监管机构投诉。主要方法包括
(1)电话:拨打保险消费维权投诉热线“12378”投诉;
(2)网络:在银保监会或保监局官网的信访投诉栏目提出投诉;
(3)信件:写信投诉,附上理赔案件的相关复印件;
(4)走访:直接到当地的银保监会、保监局、保险协会等机构投诉。
3、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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