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之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其次,交强险不足部分,由驾驶人赔偿;再次,这里还有一个实际车主的存在,如果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没有驾驶证的,就视为“有过错”,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啊责任的。

【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只是车损的,因是对方全责,所以可以找对方赔偿,也可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赔偿,并且是要求全额赔偿。虽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条一直被诟病,首先这是一条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法》中的无效条款;其次它是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原则相矛盾的,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给了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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