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大数据报告—意外险拒赔应对指南(九)
被保险人高空作业摔伤
1、争议焦点
在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从事工作为“高空作业”为由拒赔,能否得到支持?
2、判赔典型案例
【案例索引】(2018)闽0821民初1285号
【裁判观点】本案的争议点为:刘发辉从事的工作是否为保险单中的“高空作业”,新华人寿龙岩支公司对其免赔事由是否尽到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达到哪个高度为“高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均未对此作出规定,新华人寿龙岩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中也未作出明确约定,对该高空”可于不同立场作出各种解释。根据新华人寿龙岩支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刘发辉的工作内容,可以断定,刘发辉工作时的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不足3米,按照一个正常人的通常理解,很难将不足3米的高度解释成“高空”;再则,依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规则,不应当认定刘发辉工作时的坠落高度为“高空”。
所以,刘发辉事故发生时所从事的工作非保险单中的“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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